防范非法集资宣传(三)
2024年03月15日 08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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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政法
“低门槛、零风险、高利息、日返息”
面对这些诱惑您是否动心过?
千万警惕!
这些都是非法集资的“障眼法”!
2017年8月,被告人谢某友、谢某福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某小区、普洱市思茅区某商业城开设门店,打着购买“海博惠城”或“团乐网”商品并注册会员后可获得返利现金的旗号,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购买虚拟产品。在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,二人以该方式变相吸收罗某等34人资金共49万余元。
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,被告人谢某友又在贵州省盘州市翰林街经营保健品销售的过程中,以投资、回购“广东半球牌净水器及陪护床”可每天获取固定收益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传并敛财共27万余元。 最终,二人被抓捕归案。被告人谢某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;被告人谢某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1万元。
非法集资是什么?
非法集资,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,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,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。
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,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,任意挥霍、浪费、转移或者非法占有,使得非法集资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,遭受经济损失,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、血本无归。同时,非法集资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经济、金融秩序,极易引发社会风险。1.会员返利。会员或加盟商需交一定金额的入门费或者变相上交入门费,取得会员资格,承诺顾客购买该公司产品后再直接推荐他人购买可获得高额返利,依靠拓展下线获得利益。2.高利诱惑。利用群众渴求高利益的愿望,通过许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三至五倍的高利率,诱惑缺乏理财知识的群众投资。群众投资后,以借新还旧方式兑现承诺,吸引更多群众入股,直至资金链断裂。3.熟人传播。通过亲朋好友之间的口口相传、互相宣传吸引群众投资,群众受惑于熟人投资获利的个案宣传和对熟人的信任,陷入非法集资泥潭。 普通民众在进行投资理财时,一定要谨慎而行:
1.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。注意分辨投资理财机构是否具备从事金融活动的业务资质,必要时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咨询确认。 2.要加强甄别,审慎操作。关注金融机构有无金融业务许可证,能够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的,可在金融管理部门网站查询许可备案信息。